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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的工龄能否连续计算
请问我的工龄能否连续计算 我于1977年在卫生学校医士专业毕业,同年学校分配到县卫生局报道,安排到县人民医院工作,(因当年没有录用指标,待遇按临时工对待)。干了七年临时医师。1984年被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集体性质),档案中有记载。1988年我到省城某国企职工医院工作,(因当时有政策,集体所有制不能调入全民单位),我无奈放弃了原工作。1990年重新录用,至今一直在医院工作至退休。请问我的工龄该如何计算?在县里上班的工龄能不能和后来的成为连续工龄?盼回复
2010-12-22 14:18 Vqc3180(陕西-西安)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2010-12-22 14:21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计算中连续计算法
  也叫工龄连续计算。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  工龄
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2 康治斌律师  2010-12-22 15:46
你好:有关这方面的问题,我们国家的政策比较乱,在过去是什么工龄就是什么工龄,不能在一起连续计算,但是,如果你的工龄都是连续的,且有档案可查,你不妨到劳动行政部门咨询一下具体的政策,因为各地情况也不相同的,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
3   2010-12-22 19:10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劳人险[1986]5号文件规定,乡村医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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