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任离职人员将东西交给我保管,无故丢失后,公司让我签署自愿赔全款金额的申明,之后才会给予离职证明,之 工作三个月未签理转正合同,但公司也未将试用期合同给我方留存,劳动法中规定试用期内提前三天方可离职,但原公司不同意,拖了我一个月时间,到我离职一个月后也未支付清剩余工资,且因工作期间有保管失误,导致一些物品遗失,让我签署自愿再工资中扣除全款金额,方可给与离职证明,请问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2014-12-01 10:06 Rita11……(江苏-常州)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高志博律师 电话:18686729300 2014-12-12 14:19
你好,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2 陈晓云律师 2014-12-01 13:11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足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工资差额、工资,经济补偿。
3 戴雅静律师 2014-12-01 15:33
您好,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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