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证 2013年8月31日交房。购房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购房款,提供办理产权登记全部相关资料和缴纳产权过户所需税费的前提下,甲方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登记申请所需的资料提交房地产管理机关。没有约定违约赔付金额。 但是现在开发商说他们的证件还没有全部办下来。还没有开始办理房产证。
请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是不是可以要求开发商按这条赔偿
2 如果请律师费用要多少?胜算有多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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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8 14:27 hy8745……(云南-西双版纳)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陈亮律师 电话:13581500295 2014年11月28日 14时28分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 冉兵律师 2014-11-28 14:33
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协商无果,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建议委托律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