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能如期办理产权登记证明手续 你好 我是北京市平谷区的 09年我在区内购买了一栋商品楼,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产权登记证明手续 但直到如今也未能办理 合同中约定如果开发商未能如期办理,按照附加条款执行,但合同中无附加条款,请问律师,我可以起诉他赔偿吗
2013-12-01 20:29 黑心开发商(北京-平谷区) 已有 11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3-12-01 20:31
可以起诉的
2 李建成律师 2013-12-01 20:30
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 朱君秀律师 2013-12-01 20:32
答:开发商违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特别提示:房产证是由业主自己办理的,所需材料由开发商协助。
4 谷友军律师 2013-12-01 20:33
可以起诉他赔偿
5 110网律师 2013-12-01 20:37
你好: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6 常路律师 2013-12-01 20:38
您好,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7 徐卫东律师 2013-12-01 20:38
协商不成,立即到法院起诉,主张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详谈电话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8 赵江涛律师 2013-12-01 20:55
可以起诉他赔偿
9 孙新律师 2013-12-01 21:00
开发商违约,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赔偿损失。
10 怀向阳律师 2013-12-02 11:47
你好,开发商违约,你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1 靳双权律师 2013-12-02 15:05
你好,起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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