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迟办理产权登记,但合同约定违约金只有几百块,如何维权? 合同定于2012年6月30日交房,但截止至2014年10月30日,开发商仍未办理出房产证。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但按此项岂不是可以开发商可以无限制延期办理产证而只支付0.1%的违约金,我认为此条有失公平。是否可以申请撤销此条,然后进行退房或追索按违约日期计算违约金,谢谢!
但按此项岂不是可以开发商可以无限制延期办理产证而只支付0.1%的违约金,我认为此条有失公平。是否可以申请撤销此条,然后进行退房或追索按违约日期计算违约金,谢谢!
2014-10-30 19:36 heibai……(海南)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4-10-30 19:38
这是可以按照约定承担的
2 陈晓云律师 2014-10-30 19:54
可按实际损失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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