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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十一年后调动工作可以要求原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工伤十一年后调动工作可以要求原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各位律师好,2003年4月我在莱钢炼钢工作中由于同事操作失误造成我右手严重挤伤,后工伤鉴定七级伤残,并工伤保险赔付3万左右。
   2014年8月我调动工作到山东钢铁(2008年由莱钢和济钢合并成立)济南总部工作,并与莱钢集团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盖章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重新在济南与山东钢铁签订劳动合同。
   我想问一下,像我这种情况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向莱芜钢铁提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提前谢谢各位律师!
2014-11-24 12:12 duohah……(山东-莱芜)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常相坤律师  电话:18766118539  2014-11-24 14:18
你好,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地位,等同于你和公司的劳动关系还没有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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