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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某房地产公司在2011年10月8日签订了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我以105万的价格购买房地
我与某房地产公司在2011年10月8日签订了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我以105万的价格购买房地 我与某房地产公司在2011年10月8日签订了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我以105万的价格购买房地产公司的一套房产,该公司于2012年11月3日前按收合格后交给我,合同签订后我按约定支付清了全部房款,但该公司却未按期交房,我多次催促并要求该公司支付违约金未果后,我该怎么办?
2014-11-06 16:59 网友(浙江)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14年11月06日 17时05分
逾期交房是指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期限内,未能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省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交付的使用。只要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向买受人“交钥匙”的行为,将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就是为开发商房屋交付的义务,反之,就是逾期交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逾期交房在房产交易中非常常见。逾期交房怎么办?这首先要看开发商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是因为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存在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并及时履行的告知义务,则可以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但如果开发商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其他免责事由告知购房者的话,开发商则仍然要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包括开发商能够支付逾期违约金和在一定条件下、达到一定期限时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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