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第十五条关于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应办理《房地产权证》。 开发商在办理《房地产权证》时,《房地产权证》在2009年10月29日交给业主,在这之前业主多次问开发商证办下来没有,都说没办下来。业主接房时间是2008年11月19日,那么开发商违约结束日应是哪天?另外开发商交给永川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登记时间是2009年3月9日。开发商给业主的房产证复印件登记日期是2009年4月17日。现在开发商说违约结束日是2009年3月9日,业主认为违约结束日应是2009年10月29日。开发商理由是我的申请已交给房地产管理部门了,我的任务就完成了。没我的违约责任,你不可能把房地产部门违约责任算在我头上,请问大律师对吗?
2010-04-06 14:00 199905……(重庆-永川)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04-06 14:15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负责将《房地产权证》在2009年10月29日交给业主,在此时间没有履行义务的就是违约。不存在房地产部门违约责任的说法。
2 110网律师 2010-04-06 17:40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负责将《房地产权证》在2009年10月29日交给业主,在此时间没有履行义务的就是违约。不存在房地产部门违约责任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