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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公司向某公司订购了一批货物,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方还要求我方我方预先交纳了合同总价额的
律师您好。我公司向某公司订购了一批货物,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方还要求我方我方预先交纳了合同总价额的 律师您好。我公司向某公司订购了一批货物,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方还要求我方我方预先交纳了合同总价额的10%作为定金。请问,我是否就成立定金担保了?法律上对于定金担保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2014-10-14 13:16 网友(陕西)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14年10月14日 13时24分
答:很高兴为您答题,根据您的案情分析,你上述已成立定金担保。
   定金担保是指债权人以一定的金钱来保证债的履行的担保,定金担保实际上是物的担保的一种特殊形态。(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按照法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双方当事人为了避免定金罚则的制裁,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这就体现了定金的担保作用。当然,采取定金担保,违约一方仍然要按具体情况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不能以定金代替。
  定金具有预先支付的作用。当合同履行后,支付定金的一方有权收回定金,或者折抵价款。在后一种情况下,定金又起到了预先支付的作用。但是,这与预付款是不同的。预付款不起担保作用,不存在不返还或双倍返还的问题,它只是一种结算办法,在合同履行后进行结算时多退少补。因此,在订立合同时,预先支付的钱款是定金还是预付款必须明确,以免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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