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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条四十二条条五款的规定对新成立不足十年的企业,是否有效?
劳动法条四十二条条五款的规定对新成立不足十年的企业,是否有效? 《劳动法》中第四十二条:有下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五款规定的: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请问律师:此条款对于新成立不足十年的企业是否有效?
   比如说:自从成立企业时,某男职工就被招入,并签订了合同。后来又签订了第二次合同。当第二次合同期满时,企业让此人下岗了。但是,此人年龄已过56周岁了。那么此人是否可得到上述条例的保护啊?
   劳动法中的此条款,对于新成立的企业是否仍有法律效力啊?
2014-11-05 18:08 LZG195……(黑龙江-鸡西)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高志博律师  电话:18686729300  2014-11-05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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