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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可提前两周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约定可延长试用期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可提前两周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约定可延长试用期是否有效? 1、“劳动合同期限一年,试用期为一个月。在甲方无法确定乙业绩表现是否符合公司用人标准时,乙方愿意延长试用期,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条款是否有效?
2、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两周通知对方。”此条款写入合同中是否意味着甲方单方面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履行提前30天进行通知的义务?
2014-11-03 20:31 yingnu……(北京-朝阳区) 已有 9 位律师回答
1 徐卫东律师  2014-11-03 20:31
你好,如果发生争议,建议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2 张  静律师  2014-11-03 20:51
申请劳动仲裁
3 李建成律师  2014-11-03 21:02
你好,去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4 110网律师  2014-11-03 21:05
你好:有效的
5 陈晓云律师  2014-11-03 21:06
1、违法
2、违法
6 怀向阳律师  2014-11-03 21:11
违反劳动合同法,条款无效;
7 常路律师  2014-11-03 21:32
您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8 李庆标律师  2014-11-04 07:53
以上条款明显违法。
9 孙新律师  2014-11-04 09:23
您好,你的具体案情是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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