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是否使用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本人与华师附中汕尾学校于2012年签订5年的聘用合同,服务期限5年,若在服务期内离职需要交3万元违约金。因本人想回家乡发展,现在工作2年半了想离职。我想问下这属于人事争议还是劳动争议,仲裁的话是按劳动法作为依据吗?是劳动仲裁还是人事仲裁?是否需要赔偿这3万元钱
2014-10-25 19:30 zhangc……(广东-汕尾)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4-10-27 16:02
您好,您的情况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