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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追诉期
社会保险追诉期 我自1999年12月入厂,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单位未为我缴纳各项保险,一直到三年后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开始缴纳各项保险至今(2008年12月),请问一共三个问题:1、我能要求单位补交前三年的各项保险吗?2、补交保险的追诉期是多久?3、能否以此为理由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单位给予我经济补偿金?
2009-03-28 16:20 海天动力(山东)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年03月28日 17时12分
1、开立社会保险账户前的无法补缴。
2、已经过了仲裁时效。
3、理由显然不成立。
2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9-03-28 16:33
已过仲裁时效。
3 110网律师  2009-03-28 16:23
可以要求补交保险,追诉期为一年,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单位给予我经济补偿金。
4 110网律师  2009-03-29 16:14
向上一级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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