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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每月22日发放上月工资,该约定是否违反《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每月22日发放上月工资,该约定是否违反《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
 问题: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工资支付日约定为下月22日,是否违反以上规定?如违反,如何索偿?
  求对以上法条作权威解释!!!
2014-10-08 18:33 yuky87(广东)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4-10-08 19:34
可以到劳动局投诉
2 江珍来律师  2014-10-08 19:58
一般下个月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就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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