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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每月28日发放上月工资,该约定是否违反《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每月28日发放上月工资,该约定是否违反《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
问题: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工资支付日约定为下月28日,是否违反以上规定?如违反,这将导致深圳大多数企业甚至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均违法,员工可以此为由称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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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5 11:46 huixia……(河北-廊坊)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2013-06-06 08:10
我不是律师,不够专业,但我记得,拖欠期好像不得超过10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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