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开心法人首页 企业改制法律咨询
公司制度
公司制度 公司规章制度中写成:正式员工,月绩效需达到xxx元/月,若是连续2个月没有达到的,算做员工不能胜任此工作,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因不视为违法解约,亦无需支付违约金。详见各岗位绩效制度附表。 写成这个样子是不是合法的。若不合法,怎么修改?
2014-09-25 16:15 guanj(北京)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4-09-25 16:20
你好,不合法。 我的补充: 2014-09-25 16:39

你好,建议先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相关规定。这从头到尾都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2 徐卫东律师  2014-09-25 16:21
你好,需要符合劳动法。
3 110网律师  2014-09-25 16:21
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的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4 李建成律师  2014-09-25 16:21
你好,可以去投诉
5 孙新律师  2014-09-25 16:26
你好,单位的该项工作制度不合法,单位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应该对其进行调岗或培训,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 孙新律师  2014-09-25 16:28
你好,公司给予法定事由可以辞退员工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你所描述的公司规章制度是不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
7 北京石建伟律师团队律师  2014-09-25 16:44
你好,投诉。
8 孙新律师  2014-09-26 10:10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问题
无写入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