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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法律援助:关于房屋租賃糾紛
求法律援助:关于房屋租賃糾紛 問下哦,我有套房子現在借在外面,租期2年,現在過了5個月,同時房子這個月我已經賣了。賣之前跟房客說過,他提出再給他借一套,是否可視為他放棄優先購買權?今天去跟房客談,他要求我陪接下來19個月房租的50%作為違約金,一共8000多,同時出搬家費2600,並且還給他雙倍押金。他這個要求合理嗎?租賃合同上寫的是我提出收回房子,只需陪他雙倍押金。如果要打官司的話需要多長時間呢?我還有2個半月交房,同時我需要支出多少費用呢?謝謝!
2010-12-05 18:06 月城雪兔(上海)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戎双双律师  2010-12-05 18:44
你好:你在出售房屋前已经通知了租赁方,对方提出再给他借一套,可以视为其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但是法律上有一种“买卖不破租赁”的说法,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换言之,房屋即便出售后,原合同仍需正常履行。
现在出租房在合同有效期中断租赁,构成违约,既然合同有支付双倍押金的约定,那么租赁方支付双倍押金即可,但需要给租赁方留出必要的搬迁时间。
至于租赁方的其他额外要求以及过高的违约金的请求,法院即便支持,一般也不会超过尚未履行合同总价款的30%,包括搬家费等费用。
民商事案件打官司的时间取决于法院的审理情况,一般而言,简易程序审理的从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的6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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