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这样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有效? 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 该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伍拾年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届满时,由乙方依法向国土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使用的相关手续,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仍归乙方使用. 但国家根据需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文乙方是买方,已经办好了伍拾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属综合有地) 请问您:这样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有效?
2010-11-15 13:20 REf8705(湖南-岳阳)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0-11-25 21:24
合法有效,请重点关注土地性质“综合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