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家公司工作年限已超10年,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合同是07年2月到09年3月 本人是98年8月大学毕业应聘到该公司工作,期间已不间断签定过数份固定期限合同,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合同是07年2月到09年3月,在该份合同内的时间段中已超过工作期限10年,可是公司在09年2月初通知不与我续订合同,并且通知书上的经济补偿金只有1个半月的工资,我是否可以按新劳动法48条和87条请求劳动仲裁,请各位指点明路,不胜感激!
2009-03-05 21:00 whytom……(浙江)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倪振杨律师 电话:13957965616 2009年03月06日 09时18分
合同到期不续签,只能主张从2008年1月开始的经济补偿金!
2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9-03-05 22:12
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