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咨询单位使用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干部问题 一是如果与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干部签订了聘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就要缴纳五险一金,但目前社保部门因这部分人员已享受退役金和医保不再允许他们参保,这样单位是否算违法,如发生工伤事故,单位是否应该承担?二是如果这部分人员连续工作十年以上或第三次签订合同,在人事档案关系不从其所在单位(地方军转部门)转出的情况下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该怎么办?三是我认为,按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的方式使用这部分人员存在一些隐患,容易造成劳务纠纷且难以解决,是否是按使用退休人员的办法采取签订《劳务用工协议》的方式进行返聘更好,敬请各位律师和专家给予指导!
2010-11-03 16:00 xuxuli……(重庆)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2010-11-04 13:24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自主择业后,档案就自由调动了,不存在你说的问题。
你说的情况违法劳动法律规定,不可行。
自主择业后,档案就自由调动了,不存在你说的问题。
你说的情况违法劳动法律规定,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