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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固定合同到期,公司要求补签劳动合同,且日期须签到上个合同前,合理吗??
两次固定合同到期,公司要求补签劳动合同,且日期须签到上个合同前,合理吗?? 麻烦给位律师,我想咨询下:
    我2008年7月进入公司,合同与2014年3月9日到期,到期后公司一直没与我续签劳动合同,我也没注意哈,一直到今天存在无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今天公司提出让我补偿劳动合同,并把补签的日期修改到上个合同结束前。
1、我能拒绝补签吗?如果我拒绝补签,公司能不能以我拒绝补签合同为由,和我解除劳动关系,而不支付我经济补偿??
2、如果公司还要和我续签合同,我这种应该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3、如果我不想补签劳动,提出和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会有什么结果,能拿到一年一个月的补偿金吗???
4、如果我同意补签,是不是就不能拿到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2014-05-06 19:55 莫随言心(四川-成都)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4-05-06 19:57
当然不合理的
2 龙宇涛律师  电话:13018210906  2014-05-06 20:37
您好,如你不想离职离职的,建议补签合同。如你主动离职的,没有经济补偿金。
3 陈晓云律师  2014-05-06 20:13
第三次,你有权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 尹朝阳律师  2014-05-06 20:53
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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