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内因人员不够可以变更工作内容吗? 我2009年8月进入一家美资公司任职财务总监,下属2人。今年9月一下属出纳跳槽了,公司称因费用控制而不再招人。老板自行安排工作,把原来出纳的工作大部分都分配到我和另一名下属分担。分配后我两的每月工作时间各自均大约在32工作日左右。我提出异议,老板却说如果我的下属来不及,我应该去帮她做,而我自己的工作来不及的,老板或者再调配别的和我同级的同事做。反正老板和我别的同级同事是不能做我下属的工作的。这样的话就是说我要做一部分出纳的工作,而这显然不是财务总监的工作职责。我可以拒绝吗?
2010-11-01 09:56 FLi1711(上海)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李军律师 2010-11-01 10:06
如果明确了你的岗位职责,而新的工作不属于你的岗位职责,有权拒绝。
2 李建成律师 2010-11-01 10:22
如果调配不合理 ,可不拒绝
3 110网律师 2010-11-01 10:46
你好,如果你的岗位职责在劳动合同或者公司员工手册、规章制度有明确界定,那么对于超出这个范围的工作,你有权拒绝。
4 110网律师 2010-11-01 20:40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协商一致;有加班的,可以要求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