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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的补偿金
解除合同的补偿金 我在同一公司累计工作14年半,1996年1月16日入职至2004年3月25日因个人原因离职,中途我把档案从西城职介的集体存档转为个人存档,并于2004年10月16日第二次入职至今,由于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补偿金是按14年半计算?还是按照6年计算?公司总经理两次口头答应我按14年半计算,但是又说出种种理由不能按14年半算,请问我该怎么办?
2010-10-16 02:48 JZc9386(北京)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0-10-16 06:21
申请仲裁。
2 谷友军律师  2010-10-16 07:27
按照6年计算。
3 赵江涛律师  2010-10-16 19:37
可以申请仲裁。
4 孙新律师  2010-10-16 19:41
如果有经理承认的14年半的补偿金,可以按照14年半计算
否则,法律上一般只支持6年事件的经济补偿金
5 孙新律师  2010-10-16 20:43
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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