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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公房二手房交易在进行物业交割时被供暖单位告知欠缴多年供暖费,由于供暖费一直是所工作单位缴纳,直至
已购公房二手房交易在进行物业交割时被供暖单位告知欠缴多年供暖费,由于供暖费一直是所工作单位缴纳,直至 已购公房二手房交易在进行物业交割时被供暖单位告知欠缴多年供暖费,由于供暖费一直是所工作单位缴纳,直至2010年北京出台新的供暖规定后,缴费一方变为个人,原房主2010年后不欠费,但在进行新业主签订供暖协议时,供暖部门以单位欠费为由要求原房主补缴欠费后方能办理,请问,单位欠费个人有义务为其补缴吗?供暖单位提出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2014-03-15 17:43 悠悠跳跳(北京)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李建成律师  2014-03-15 17:52
这是不合法的 你们之间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
2 徐卫东律师  2014-03-15 18:18
供热公司没有及时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无法向您主张缴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孙新律师  2014-03-15 19:56
需要看合同上面的约定。
4 赵江涛律师  2014-03-15 21:28
超过诉讼时效
5 陈晓云律师  2014-03-16 10:14
单位欠费,个人无义务交
6 怀向阳律师  2014-03-17 00:17
你好,要看具体合同约定的。
7 110网律师  2014-03-17 14:38
您好,如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无权要求用户支付,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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