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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在2014年2月21日出通知续签合同
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在2014年2月21日出通知续签合同 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在2014年2月21日出通知续签合同,我如果不签合同可否得到补偿。
2014-02-27 15:00 短信用户(广东-清远)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4-02-27 15:01
可以得到补偿的
2 110网律师  2014-02-27 15:01
没有补偿,除非公司未购买社保
3 江珍来律师  2014-02-27 15:04
如果你们不续签是没有补偿的,但是可以要求支付一个月的双倍工资!
4 赖贺明律师  2014-02-27 15:46
不续签只有从2014.1.1至今的双倍工资差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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