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商约定条款-非竞争义务 我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期三年,2005年1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我继续在公司上班,但是没有和公司再签订合同了。
合同中有个协商约定条款-非竞争义务
在雇佣期及合同到期或由于任何原因提前终止后三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从事或直接或间接地涉足任何与甲方利益有竞争的业务、行为,亦不得接受具有此性质的职位、聘请。
请问这个条款合法吗?现在对我是否还有法律约束?
合同中有个协商约定条款-非竞争义务
在雇佣期及合同到期或由于任何原因提前终止后三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从事或直接或间接地涉足任何与甲方利益有竞争的业务、行为,亦不得接受具有此性质的职位、聘请。
请问这个条款合法吗?现在对我是否还有法律约束?
2010-10-11 09:23 refkin……(福建-福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2010-10-11 09:37
这个条款不合法,竞业限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而且要给予补偿。
另未续订合同的,可要求双倍工资。
另未续订合同的,可要求双倍工资。
2 李建成律师 2010-10-11 09:39
不符合法律规定 你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最长的期限是不能超过连年 并应给予你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