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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产进行股权转让交易,出让公司土地和厂房是否属于“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停产进行股权转让交易,出让公司土地和厂房是否属于“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我于2010年1月1日与公司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以经营困难,高能耗高污染需转型为名,出让公司生产所属土地及厂房进行股权转让,并将原生产经营的生产线搬往其他地方进行生产经营,现公告发布赔偿一年一个月的赔偿金,与员工协议解除合同,不出具非员工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员工无法申请失业保险金,双方协议达不成的,劳动合同是否会依据“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自动合法解除?这种情况是否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形在现行劳动法中有相应的条款进行界定吗?
2014-01-03 17:49 LJK135(广东)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4-01-03 17:51
属于你可以到劳动局投诉解决!
2 110网律师  2014-01-03 18:26
可以去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属于非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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