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同意安置方案公司以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 我们公司是股份制企业,一直由大股东管理,是经营性道路收费行业,在国家没有任何取消收费的文件下,由市政府和大股东达成协议取消收费,员工安置由市政府解决。安置方案在没有三分之二员工的同意时,安置小组进行了员工安置,对没有同意安置的员工(三分之一以上)进行了强制解决劳动合同,理由是劳动法中的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我们员工工龄十年,签订的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2012-01-01 21:00 劳动者201……(辽宁)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12年01月01日 21时01分
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