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和被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两者的区别 我2012年8月离职的,公司的押金条是2011年12月24日开的,说做满2年后可以到公司领取。现在时间期限到了,我到公司去领,被告知不能领,协商无果。请问我到公司领押金这一天是不是就能定义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呢?或者我知道自己权益被侵害之日?或者说劳动争议之日是从我离职那一天开始算的?
求律师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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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7 21:34 米修6060(四川-成都)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龙宇涛律师 电话:13018210906 2013-12-27 21:43
您好,应以你到公司领押金这一天作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 黎炜律师 电话:13629014773 2013-12-27 21:44
收取押金本来就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3 李建成律师 2013-12-27 21:44
申请劳动仲裁
4 何青超律师 2013-12-27 21:54
你好,不能仲裁,可以起诉。
5 110网律师 2013-12-28 20:52
你的押金过少,建议协商处理。至于没有签合同和买社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双倍公司和补交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