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这样随意更换有法律依据吗? 我爱人是外科医生。2007年5月11日下午因病人手术问题与同事发生冲突,冲突后第九天突然拍X光片,说其右手拇指有米粒大小的骨片,(在此期间他正常上班,书写的病例字体与原来毫无差别,还在第四天正常主刀手术,)此后到荣校路派出所报案,到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3个月左右。事隔一年以后,2008年6月16日,荣校路派出所通知我履行告知手续,说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司法鉴定中心,已把他的骨折鉴定为轻伤。对此,我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开庭同意重新鉴定,可是他拒不鉴定,他要求上海出庭质证,并且要求更换办案人员,现在法院已经更换了办案人员,并且要求上海出庭质证,上海不来人。而对方又要求换法院重新审理,由于对方非常不讲理,法院又有可能同意他的要求,他们这样随意更换有法律依据吗?我该怎么办
2009-02-15 10:01 丽丽与(湖南)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年02月15日 10时20分
这样的案子还鉴定轻伤?应该够不上,即使够上又怎么样?这样的事情应该很难成案
2 110网律师 2009-02-15 10:02
已解答
3 110网律师 2009-02-15 10:05
上海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是谁委托的,是否合法鉴定,所以如果鉴定程序违法,你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如果法院同意,对方不同意的话,法院可以认定证据不足,你不构成犯罪
4 110网律师 2009-02-15 10:05
随意更换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自己的主张。
5 舒瑜律师 2009-02-15 11:10
无法律依据。
可要求重新鉴定。
可要求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