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时效双倍赔偿? 我于2008年5月8日-2009年11月25日在一家公司工作,2010年2月10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其中包括未 签合同双倍赔偿、加班费和拖欠工资)。劳动仲裁部门只认定2009年2月1日-2009年5月7日期间3个月双 倍赔偿和2009年2月-2009年11月加班费,我是否可以上诉法院请求2008年5月8日-2009年11月25日期间其 它月份双倍赔偿及加班费和拖欠工资?如果上诉,有无可能还会有对仲裁已认定的情况不利的情形出现 ?裁决书于2010年9月15日签收
2010-09-24 13:24 bXv6691(北京)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0-09-24 13:30
,还不晚。马上提起诉讼
2 陈晓云律师 2010-09-24 14:33
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均可上法院起诉要求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及加班费和拖欠工资。
3 孙新律师 2010-09-24 14:33
建议及时上诉
4 赵江涛律师 2010-09-24 15:38
及时上诉
5 李建成律师 2010-10-08 11:25
建议及时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