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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北京,我想咨询一下我是2012年毕业生,七月份入职,十一月我就不去了
我在北京,我想咨询一下我是2012年毕业生,七月份入职,十一月我就不去了 我在北京,我想咨询一下我是2012年毕业生,七月份入职,十一月我就不去了,现在想去单位拿档案,因为之前签的三方,签了三年的。违约金是一年一万,三年就是三万,我想问一下如果不想教违约金的话能顺利拿回档案吗?
2013-10-16 14:15 微信用户(北京) 已有 11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2013-10-16 14:18
有专项培训的,所支付违约金以未履行的合同期限应分摊的培训费为限。否则不存在交违约的问题。
2 110网律师  2013-10-16 14:21
你好,有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但是法院一般不会按照原约定去支持,一般支持的很少,建议积极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维权。
3 李建成律师  2013-10-16 14:22
可以要回档案的
4 孙新律师  2013-10-16 14:27
可以要回档案的,不存在交违约的问题。
5 110网律师  2013-10-16 14:35
你好,可以要回档案。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不会支持。
6 徐卫东律师  2013-10-16 14:38
协商不成,到公司所在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7 赵剑律师  2013-10-16 14:45
要是约定的违约金违法,那么你本身就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8 靳双权律师  2013-10-16 17:08
一般不存在交违约的问题。 可以要回档案。
9 怀向阳律师  2013-10-16 20:20
你好,用人单位无权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条款的,你可以不必支付违约金,与用人协商要回档案。
10 乜庆祥律师  2013-10-17 13:44
不存在交违约金的问题。可要回档案。
11 超级账号5律师  2013-10-18 00:51
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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