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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双倍工资差额问题
追诉双倍工资差额问题 我2008年10月18日进的公司,公司2009年5月1日才给签的合同,合同到2010年4月30日到期,我于8月6日书面通知公司,我提出因为公司长期克扣我加班费和未给 续签合同的原因,解除劳动关系。请问2008年10月18日——2009年4月3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能仲裁到吗
2010-09-04 17:36 uoa653(上海)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09-04 17:38
可以,关键是你后来补签的合同,把这段日期算进去没有,如果算进去了,你很难获得支持
2 李军律师  2010-09-04 22:16
你有权主张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加班费、补偿金。
3 110网律师  2010-09-04 22:33
我个人认为不能,因为已过仲裁申请时效了。
4 110网律师  2010-09-05 16:40
可以主张,但是可能要做好到法院诉讼的思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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