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已登记的合同无效问题 甲集体企业将集体厂房租赁给乙企业。在租赁期内又和丙私营企业恶意串通,将该集体厂房超低价卖给丙私营企业并进行了过户登记,同时将租金收取权转让给丙私营企业。并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给承租人乙企业。丙企业既不主张优先购买权,也不支付租金给乙私营企业。一年后,并私营企业起诉乙企业,要求乙企业支付租金,乙企业只同意将租金支付给甲集体企业。双方都没有请求法院审查合同的效力。问题:
1.该案中,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审查甲和丙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2.如果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但是该房屋已经过户登记,根据登记对抗主义,在房产部门没有撤销等级的前提下,法院可否先行确认合同无效?
1.该案中,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审查甲和丙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2.如果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但是该房屋已经过户登记,根据登记对抗主义,在房产部门没有撤销等级的前提下,法院可否先行确认合同无效?
2013-09-11 09:45 renda2……(江苏-苏州)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3年09月11日 09时52分
您好:
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的情节,应当审查!
可以撤销,已经违反合同法,符合合同无效的条件!
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的情节,应当审查!
可以撤销,已经违反合同法,符合合同无效的条件!
2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3-09-11 09:47
有证据是可以的
3 李保忠律师 电话:13840508677 2013-09-11 10:17
有证据是可以
4 110网律师 2013-09-11 09:48
你好,法院不会主动审查,需要你方提出要求。建议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宜,来电详谈。
5 刘青芳律师 2013-09-11 10:16
你好,1、可以;
2、可以。
2、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