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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判决无效后的经济问题
合同判决无效后的经济问题 2002年我爸让甲代为造船,结果甲将船舶交给我爸,却将船舶所有人填写为自己。
2004年经诉讼,最后船舶判给甲,甲归还我爸支付的造船费用、利息等
2005年5月,在我们申请强制执行后,由于甲逃跑,且无可执行财产,法院裁定04年的判决书中止执行,船舶就一直搁置在我家,法院甚至表示不管了
2011年,乙找到我爸想买那艘船,乙知道船的所有人不是我爸但执意要买,于是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合同中写明当甲来取船时,我们还钱,乙还船。
2013年,由于政策原因(和船舶所有人有关,具体政策我不太清楚),乙不能继续运营,于是提出我们无权买卖船舶,并称事后才知非我方所有,将我爸告上宁波海事法院。4月,判决合同无效,我方归还13万给乙但未提及船只归属,因此目前仍在上诉。

在此,我想问,合同无效可以接受,但是对方是否也有责任?是否应承担一定费用?还有,船舶已被使用2年,其中可以向乙方要求经济补偿吗,例如使用费、折旧费等,具体怎么算?或者看其他还有什么可以周旋的余地。

这事实在糟心,问题有点多,麻烦各位律师了,我也是学法的,可是才刚接触,帮不上家里什么,很焦急,我妈整天就想着这事。
2013-07-23 14:51 学有所问(浙江-杭州)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杨冬梅律师  电话:15068803952  2013年07月23日 17时14分
为什么没有直接提出反诉呢?当时为什么不拍卖船舶呢?
2 钱亚芳律师  2013-07-23 15:04
如果你有证据表明对方在签合同时明知你父亲不是船的所有人,那么对方也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3 110网律师  2013-07-23 16:16
您方原应当提起反诉要求对方支付船舶使用费。目前只能另案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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