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 您好:我们单位原来是国企于是2001年改制,我们原国企的职工有120人参与改制入股,其中有90人一直在单位工作,我是其中一份子,我们每年都签定劳动合同,最近的两次是08年签一年的,09年1月-2010年12月底签的两年的。在2010年12月底,单位要动迁,迁到官台工业园区(离家都很远),而且管理上,经营上都有很大改变,有许多持股职工2011年都不想跟着去了,想离开,根据劳动法我们有理由可以申请单位对我们的补偿吗?
2010-08-30 20:25 wyslnn……(辽宁-铁岭)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0-08-30 21:22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期满后,如果单位没有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你们也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了,那就得不到经济补偿的。
你们最好不要主动提出不签订了,可以要求单位适当增加交通费用。
你们最好不要主动提出不签订了,可以要求单位适当增加交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