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如何提出追加被申请人?下面的情况属于使用法律错误吗? 律师您好!想问下您,劳动仲裁胜诉后,公司以仲裁程序违法,说从未收到我简称被告的(仲裁申请书)或(追加仲裁申请书)仲裁委代被告向原告主张仲裁请求,程序违法。在送达原告的(追加被申请人通知书)中仲裁委参照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试用(劳动争议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关于劳动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者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的规定,但原告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备案的,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公司法人,不适用上述规定所述的(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且原告也不为第一被申请人深圳XXXX公司的出资人,仲裁委在被告(我)提起对深圳XXXXX公司的仲裁一案中,将原告追加第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这两点如何解读呢,我有些不明白,麻烦律师说明一下,谢谢
2013-07-19 17:45 559766(广东-深圳)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江珍来律师 电话:13925083225 2013年07月19日 20时05分
原告乱扯的!当然,诉讼是比较专业、严谨的工作,其中在诉讼过程中涉及到一些取胜的技巧。而并非在网上回答你一两句你自己就可以去娴熟操作的,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考虑聘请律师全权代理诉讼,以便能更好的维护您的权益。
2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3-07-19 17:49
结合具体情况的
3 付成刚律师 2013-07-20 18:55
你提起仲裁申请怎么又会是被告?你逻辑很乱,不明白你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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