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如何解释 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是指夫妻双方 “ 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指 离婚夫妻共同使用?
2013-06-10 23:06 liujua……(新疆)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3-06-11 08:54
对没有所有权的房子使用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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