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追要二零零九年十月份以前的工资吗? 当事人,二零零九年十月,私自离开打工单位,二零一零年一月,当事人又回到单位继续打工,在单位又干了五个月,二零一零年六月底,又私自离开了打工单位。一个月后,当事人向单位追要这五个月工资时,有权追要二零零九年十月份以前的工资吗?
2010-08-13 22:25 zgq123……(河南-郑州)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电话:13810012526 2010年08月13日 22时37分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 孙新律师 2010-08-13 22:26
劳动争议的时效是一年 过了就不支持了。
3 孙新律师 2010-08-13 22:32
仲裁的时效是一年,当事人无权主张2009年8月份以前的工资了。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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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丁光华律师 2010-08-14 09:05
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