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期满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的事宜 本人与公司所签合同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无论续不续签合同双方都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可公司直到2008年12月30日才口头通知我不再与我续签合同了,也没有什么书面通知,我想问一下我可不可以要到未提前三十天通知我不续签合同的代通知金,如果公司不承认是12月30日通知我不续签合同,硬说成是12月1号就通知我了,怎么办?
2009-01-12 17:14 lawn_2……(北京-通州区)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09年01月12日 17时54分
你好,你完全可以可以要到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另外你的担心是多余的,如果企业耍赖,你完全可以运用证据规则来对付.因为谁主张谁举证,企业名名没有通知,反而说通知了,他就需要拿出已经通知了的证据.通知可以口头可以书面,可以邮寄等方式,口头的方式你可以否认,书面许有你的签定确认,邮寄需有回执.所以你不需要担心.
2 110网律师 2009-01-12 17:48
应由单位证明什么时间通知你。——洛阳劳动争议律师方西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