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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店关门,员工补偿问题?
专卖店关门,员工补偿问题? 我们专卖店的公司在广州,在清远商场开了一家销售衣服的专卖店,现在说店不做了,我们从店铺开张到现在做了差不多三年了,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最后到期日是2015年6月,公司说店铺关门没有遣散费,要把我们调到广州的其它地方的专卖店上班,但我现在有了5个月的身孕了,我不想调其它地方去,请问我现在这种情况可以不同意公司调遣并要求公司给我补偿吗?在法律上我应该得到什么样相应的权益呢?谢谢。
2013-06-13 18:30 WTE(广东-清远)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江珍来律师  电话:13925083225  2013年06月13日 20时46分
你好,你这种情况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司法实践中,怎样收集证据、收集什么样的证据对裁决的胜诉与否是非常关键的。在与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2 孙新律师  2013-06-13 18:34
要看你们合同的约定的工作地点在哪!
3 超级账号5律师  2013-06-13 18:38
你好,你如不同意公司调遣安排的可以拒绝并要求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 110网律师  2013-06-13 19:13
可以申请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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