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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分公司结业,但是总公司以调配人员为理由,不补偿员工遣散费问题。
劳动法关于分公司结业,但是总公司以调配人员为理由,不补偿员工遣散费问题。 劳动法关于分公司结业,但是总公司以调配人员为理由,不补偿员工遣散费问题。请问这样有遣散费吗?
2013-04-02 19:56 144620……(广东-佛山)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江珍来律师  2013-04-02 21:46
你好,你这种情况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与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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