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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下午好!是这样的,我所在企业合同约定是五天八小时标准工时制
各位律师下午好!是这样的,我所在企业合同约定是五天八小时标准工时制 各位律师下午好!是这样的,我所在企业合同约定是五天八小时标准工时制,工资数额合同未约定,实际上企业执行的十二小时两班倒或者十二长白班,加班基数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加班基数,我企业发放的工资单里组成部分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餐补和加班工资,其中加班工资是存在变动浮动的,其余各项工资比较稳定,后来我因需要申请租住廉租房,就向厂里申请了开具收入证明并加盖公章,证明里收入数额是公司计算加班工资的三倍多,在此前申请劳动仲裁中主张按照工资单扣除加班工资后的数额来主张重新计算加班工资被仲裁以已支付加班工资而否定了,那现在这个收入证明能否作为加班基数证据提交?收入证明里写了一句仅用于保租房使用,可否?
2025-04-04 16:24 wei230812psC(湖北-黄石)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王远洋法律工作者律师  电话:19947890069  2025-04-04 16:27
你好!要看具体案情。
2 高洪祥律师  电话:13555201398  2025-04-04 16:29
具体需要详细分析确定
3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5-04-04 17:27
可以直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来履行义务的
4 朱建宇律师  电话:15806729911  2025-04-04 18:39
可以依法维权,
5 徐荣康律师  电话:15021871079  2025-04-06 11:11
看具体证据分析
6 吴亮律师  电话:15555555523  2025-04-06 15:45
收入证明可尝试提交,但写了仅用于保租房使用可能有一定影响。可围绕实际工资构成等收集其他证据来辅助证明加班基数,与仲裁委进一步沟通争取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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