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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合同提出“乙方提出离职需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是否合理?
试用期合同提出“乙方提出离职需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是否合理? 我与某单位签订试用期合同,该合同中提到“提出离职稀少提前15个工作日,待工作交接完毕后,经甲方审核无误方可离职,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当月工资”,可是经过这三天的工作,我觉得甲方提出的许多工作已经超过个人承受范围,要求很不合理,请问,我现在提出离职,是否能要回这三天的工资,还是要现提出离职,再继续工作15天才能走?
2013-05-11 09:24 jxh010……(辽宁)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朱学田律师  电话:15552997888  2013-05-11 09:29
随时可以离职
2 陈宇律师  电话:13774573086  2013-05-11 09:29
可以要到工资,提前3天即可。
3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13-05-11 17:37
不合法,工资应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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