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我于4月1日递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因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我于4月1日递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签字日期是从4月1日,通知公司从签字之日起三天内办理离职手续,但是公司人事拒收快递,并通知我回去办理离职手续,否则算旷工并问责。请问我需要去吗?不去会算旷工吗?
2020-04-09 13:11 ask202……(广西-钦州)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李波律师 电话:13407870203 2020-04-09 14:09
你好,要看证据情况才能确定的哦。
2 陈铠楷律师 2020-04-09 13:27
你好!发生劳动纠纷,如协商不好,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3 110网律师 2020-04-09 14:34
需要的
4 李晓玲律师 2020-04-09 15:30
建议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维权
5 冯倩雯律师 2020-04-09 16:06
你好,如果签订了合同,要参考具体的合同内容,按合同约定处理。
6 110网律师 2020-04-09 16:20
你好,你的描述太过简单了,你可以带着你手里的资料和证据面谈
相关法律问题
你好,因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我于5月31日递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5个回复您好律师,我提前30天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38条快递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公司
1个回复公司人事以法人不在为由,拒收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然后通知我回去上班
6个回复因为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章第二款和第四款 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6个回复您好律师,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38条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申请仲裁20天了 您好律师
7个回复您好律师,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38条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申请仲裁20天了 您好律师
0个回复您好律师,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38条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申请仲裁20天了
0个回复您好律师,我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申请仲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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