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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我于4月1日递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因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我于4月1日递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因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我于4月1日递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签字日期是从4月1日,通知公司从签字之日起三天内办理离职手续,但是公司人事拒收快递,并通知我回去办理离职手续,否则算旷工并问责。请问我需要去吗?不去会算旷工吗?
2020-04-09 13:11 ask202……(广西-钦州)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李波律师  电话:13407870203  2020-04-09 14:09
你好,要看证据情况才能确定的哦。
2 陈铠楷律师  2020-04-09 13:27
你好!发生劳动纠纷,如协商不好,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3 110网律师  2020-04-09 14:34
需要的
4 李晓玲律师  2020-04-09 15:30
建议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维权
5 冯倩雯律师  2020-04-09 16:06
你好,如果签订了合同,要参考具体的合同内容,按合同约定处理。
6 110网律师  2020-04-09 16:20
你好,你的描述太过简单了,你可以带着你手里的资料和证据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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