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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习、试用、合同
关于实习、试用、合同 我是2010届应届毕业生,09年12月份跟公司签了三方就业协议,签完协议单位让过去实习,当时说好一直实习到毕业,今年6月18号拿到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并且将报到证等相关资料交给了单位,单位说要到8月1号才签合同,但中间这段时间仍在上班,公司的说法是仍算实习期,但是可以按试用期待遇发工资,这段时间不交社保公积金。我有几个问题:1、在签了三方协议的前提下,实习5个多月,是否可以再约定试用期?2、6月18号至8月1号之间不签劳动合同,但实际产生了用工性质,这合法吗?
2010-07-12 14:46 Lillia……(江苏-南京)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0-07-12 15:02
首先,你签的三方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的调整范围,所以无论你实习多长时间,将来签劳动合同单位,都可以要求试用期 虽然产生了用工,只能算是雇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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