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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后解除(个人)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后解除(个人)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理》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此条在经济补偿方面只明确了“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的支付。且从此句看出,原工作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是可以合并到新用人单位一并支付。
 
但如果原用人单位之前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且劳动者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后因工作不称职与新单位发生纠纷被新单位辞退,请问原单位的经济补偿是否还需要支付?如需支付应由原单位支付还是新单位支付?
2013-03-06 10:18 buding……(山东-威海)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孙海军律师  2013-03-06 10:21
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2 刘青芳律师  2013-03-06 10:21
你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 110网律师  2013-03-06 18:55
原单位未支付应由新单位支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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