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成立了新公司,要求跟新公司签订新合同,员工如果不愿意签订此合同,要求赔偿合理吗? 原公司注销掉了,更换法人和公司名称成立了新公司并办理了三证,地址由原来的杭州变更到湖州,两个公司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关系,现在新公司要求所有原公司在册的员工跟新公司签订新合同,附带一份说明福利待遇不变,工龄连续累加计算的协议。新公司这样做合法吗?员工如果不愿意签订此合同,要求赔偿合理吗?
2019-05-30 16:38 徐88661……(浙江-杭州)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9-05-30 16:51
这是不合理的
2 杨冬梅律师 电话:15068803952 2019-05-30 21:05
可以要求赔偿。
3 余斐彬律师 2019-05-30 17:03
是不合理的
4 徐岳律师 2019-05-30 17:23
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5 陈晓云律师 2019-05-30 18:06
不愿意签订此合同,要求补偿合理
6 冯倩雯律师 2019-05-30 22:01
你好,一般根据过错承担责任。
7 李晓玲律师 2019-05-31 10:23
建议委托律师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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