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有一个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情想咨询一下, 我现在大连某商场做营业员与北京一家时装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为两年制,第二次签是今年的1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止,但在2月时此人突然病了,去医院检查确诊为腰间盘突出,单位给了两个月休假于四月份上班,但在上班第一天公司强迫要求写一份协议内容就是保证以后不能再犯病,如果现因病就自动离职与本单位无关,为了能上班,就签了协议,但才过了两个月,公司又因种种理由想辞退该员工,因为工作性质是以销售为主的,公司就想近一切办法让此员工销售不好,可以顺利辞退.但违约金确只给800块钱,说这是北京地方的培偿跟大连的不同现在就这一事件,想请问大家劳动者应该怎么样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2010-06-08 11:06 aaajsh……(辽宁)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马军烨律师 2010-06-08 11:19
您好,
1、与单位写的保证以后不再犯病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2、这种情况下单位辞退属于违约行为。
详请来电
1、与单位写的保证以后不再犯病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2、这种情况下单位辞退属于违约行为。
详请来电
2 毛健民律师 2010-06-08 16:52
单位的行为违法,可以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