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应该是哪个为准 我妹妹在大四的时候6月同一个学校达成了就业协议,当时就业协议中指出服务年限为3年,但同时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写的服务年限为5年。当年8月报道的时候又同学校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里面规定了服务年限为3年,如果不要服务年限离职需要给单位一万。请问应该以哪个合同为准?我妹妹的服务年限应该是3年还是五年?如果不到服务年限,但给学校当时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额,学校是否就应该放人,并归还个人档案?
2010-06-07 22:28 YEJIAN……(浙江-温州)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0-06-07 22:37
以最后劳动合同为准。
2 110网律师 2010-06-07 22:52
以最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3 110网律师 2010-06-11 19:24
最后一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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